日據時代之媳婦仔,須依法訂立書面契約,始得變更為養女身分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代之「媳婦仔」,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光復後,養家若有 意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須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訂立 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否則尚不能認其具有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