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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6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日據時代媳婦仔變更為養女,如係自幼收養,無須另訂書面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代之「媳婦仔」,於台灣光復後,經養家父母以申請書向戶籍機
          關申報為養女,似可推定養家父母已有將「媳婦仔」變更為養女之意思,
          並有自幼扶養之事實,已合於民法第一千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無須另訂
          書面,即可認已改由養家父母依法收養,而由「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
          身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34-3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