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媳婦仔變更為養女,如係自幼收養,無須另訂書面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代之「媳婦仔」,於台灣光復後,經養家父母以申請書向戶籍機 關申報為養女,似可推定養家父母已有將「媳婦仔」變更為養女之意思, 並有自幼扶養之事實,已合於民法第一千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無須另訂 書面,即可認已改由養家父母依法收養,而由「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 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