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越洋電話舉行婚禮,不得認為公開之儀式
全文內容: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 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 (最高法院五十 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本件所謂以越洋電話舉行婚禮,因雙方當 事人未在同一場所舉行儀式,無法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依上開判例 之見解,似不得認有公開之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