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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函民決字第 27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夫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該子女之生父不得認領
全文內容: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
          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得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 。本件孫仁善為胡治洲與范鴻蘭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雖經胡治洲書面否認非其所生,惟並未向法院
          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單憑范鴻蘭之聲請,使之與孫惟蓉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經孫惟容認領孫仁善為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該和解內容乃違反強行
          規定,依法仍不得認為有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