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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8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建築營造人之土地,如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
自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全文內容:查本件據臺灣省警務處原呈載,系爭道路既為張○○以其所有土地自行開
          闢,且目前尚未完工,而臺灣省政府四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府交路字第六六
          八五八號令係規定現成公眾通行之村里道路,縱為私人所有,亦不容私人
          在該道上建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則上開張○○所有尚未完工之道路,
          自不受該項省令之拘束,警察機關似不得強令張○○拆除其路上所樹立之
          水泥柱,以利他人卡車之通行。惟本件建築營造劉○○之土地,如因與公
          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依民法第七八七條第一項規定
          ,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且依同法第七八八條規定,於必要時,並得開
          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