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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令民決字第 1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提存物屬於國庫,法律並無規定應先通知提存人及債務人
全文內容:查依舊提存法第七條 (現行提存法第十條) 規定提存時固應準用民事訴訟
          法規定,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惟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因消滅
          時效完成而將提存物沒入國庫時,是否仍須將沒入意旨通知提存人及債權
          人,法無明文。來呈謂若提存人或債權人死亡,應查明其繼承人而為送達
          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公示送達一節似無必要。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60-161、10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