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之範圍
全文內容:依照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司法人員係指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等而言,學習人員既不在列舉範圍之內,於學 習期滿後,如果執行律師職務,不受該第三十七條之限制。但法院書記官 考試錄取分發學習人員如經指派代理書記官職務,仍應視同書記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