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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民決字第 94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提存款之繳庫,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原因事實成就,並不以提存人收受繳庫
之通知不聲明不服為要件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提存物之歸屬國庫,乃直接基於法律規定之原因
          事實成就,提存所當可依職權辦理,並宜將其時效完成及應行繳庫之事由
          通知提存人及債權人,前經本部於五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台 (55) 令民
          字第二五○七號令知在案,惟提存款之繳庫,及提存人得否請求取回提存
          物並不以提存人收受繳庫之通知而不聲明不服為前提要件。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60、1043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3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