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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民決字第 64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所定一年之期間,非消滅時效期間,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一○八條規定:「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有效期限
          為一年,逾期無效,並不得轉讓」。此項期間為一般法定有效期間,而非
          消滅時效期間,自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時效中斷之適用,故應於該
          證明書之有效期間屆期時,失其效力。本件利台公司所添附之工業用地證
          明書,雖因訴訟延誤期限,仍應以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間屆滿時,失其效力
          。惟該公司既在所購土地上建廠完成,其為申請該項工業用地之移轉登記
          ,似可依法重新申請補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3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