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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6)台函民字第 3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九
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不得據以請求離婚
全文內容:「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五二條第
          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
          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者有判例。本件僑胞陳○高等以其配偶身陷大
          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法院為
          之。惟陳○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彼等如
          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