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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7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第一則
發見之埋藏物,不問其為公地或私地上所發見者,如足供學術、藝術、考
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之規定
第二則
債務人所有之房屋及地上權分由不同承買人拍定,自無不可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九條:「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
          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之規定,不問其為公地或私有地上
          所發現者,均包括在內,此乃當然之解釋,是本件所發現之埋藏物西班牙
          西曆一八二○年度鑄造之銀元八十個,如有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
          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似可適用本條之規定,並依該條所定特別法
          即古物保存法第七條決定之。
          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房屋及地上權分由不同承買人拍定,固未符土地之經濟
          效用,惟依民法第八三八條前段之規定,自無不可。前項房屋既已完成移
          轉登記,地上權移轉登記之請申請,似亦應予以受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95-196、214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4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