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發見之埋藏物,不問其為公地或私地上所發見者,如足供學術、藝術、考
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之規定
第二則
債務人所有之房屋及地上權分由不同承買人拍定,自無不可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九條:「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
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之規定,不問其為公地或私有地上
所發現者,均包括在內,此乃當然之解釋,是本件所發現之埋藏物西班牙
西曆一八二○年度鑄造之銀元八十個,如有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
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似可適用本條之規定,並依該條所定特別法
即古物保存法第七條決定之。
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房屋及地上權分由不同承買人拍定,固未符土地之經濟
效用,惟依民法第八三八條前段之規定,自無不可。前項房屋既已完成移
轉登記,地上權移轉登記之請申請,似亦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