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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收養子女,約定收養期間者,則屬無效
全文內容:按收養子女不得以收養書約定收養期間,否則即屬無效,此於我民法第一
          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與同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終止並應以書面為之,對照觀之而自明
          。本件徐○蓮收養范○雲為養女之收養書所載收養期間,自范○雲三歲起
          至四十五歲止之約定,自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30-331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7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