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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函參字第 67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決算法中請求權五年時效係民法之特別規定
全文內容:按決算法第八條所稱政府應支付之款項在本年度終了後五年以內之期限,
          既以權利人請領為其先決條件,從而人民對於溢繳、重征、誤征或應予退
          還、減免稅款等請求退還之請求權,如各稅法未有規定期限時,仍以決算
          法規定辦理為宜。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似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之適用,更不能認為無時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2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