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10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第一則
配偶及養女於日據時期無繼承權,被繼承人依當時法律又無其他繼承人時
,此二人自繼承編施行之日繼承遺產

第二則
日據時期,應以其被繼承人同居一家之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繼承人
第一則
全文內容:查繼承開始於台灣日據時代者,應依當時台灣省習慣繼承法定其繼承人,
          即以與被繼承人同居一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本件被
          繼承人許金蓮於台灣光復前死亡時,倘遺有合法上開要件之男子直系卑親
          屬者,則其情形即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定無人可為繼承人者有別
          ,似應由該卑親屬繼承其遺產,而不發生由死者之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之
          問題。

第二則
全文內容:查本件陳登法於日據時代死亡時,其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依
          當時台灣習慣繼承法規,其配偶及養女對其遺產固無繼承權。惟如被繼承
          人依當時法律並無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及民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此二人自同編施行之日繼承其
          遺產,故如嗣後該養女陳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時,則原陳登法之遺產似
          可由其生存配偶王匏全部繼承。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98、499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9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