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配偶及養女於日據時期無繼承權,被繼承人依當時法律又無其他繼承人時
,此二人自繼承編施行之日繼承遺產
第二則
日據時期,應以其被繼承人同居一家之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繼承人
第一則
全文內容:查繼承開始於台灣日據時代者,應依當時台灣省習慣繼承法定其繼承人,
即以與被繼承人同居一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本件被
繼承人許金蓮於台灣光復前死亡時,倘遺有合法上開要件之男子直系卑親
屬者,則其情形即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定無人可為繼承人者有別
,似應由該卑親屬繼承其遺產,而不發生由死者之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之
問題。
第二則
全文內容:查本件陳登法於日據時代死亡時,其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依
當時台灣習慣繼承法規,其配偶及養女對其遺產固無繼承權。惟如被繼承
人依當時法律並無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及民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此二人自同編施行之日繼承其
遺產,故如嗣後該養女陳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時,則原陳登法之遺產似
可由其生存配偶王匏全部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