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繼承之不動產於為繼承登記前所為之處分行為無效
全文內容: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區域內,關於不動產移轉事實發生日之認定,固可以 其訂定契約之日期為準。惟遺產繼承人對該遺產雖於登記前已取得其不動 產物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乃民法第七五九條所明定,從而繼 承人對繼承之不動產於完成繼承登記前所為之處分行為,依法自難認為有 效。準此該繼承人就無權處分之不動產所訂之買賣契約,似無採認之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