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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參字第 2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繼承人對繼承之不動產於為繼承登記前所為之處分行為無效
全文內容: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區域內,關於不動產移轉事實發生日之認定,固可以
          其訂定契約之日期為準。惟遺產繼承人對該遺產雖於登記前已取得其不動
          產物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乃民法第七五九條所明定,從而繼
          承人對繼承之不動產於完成繼承登記前所為之處分行為,依法自難認為有
          效。準此該繼承人就無權處分之不動產所訂之買賣契約,似無採認之價值
          。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78-1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