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收養贅婿為養子,除贅婚關係已不存在,否則有背公序良俗應認為無 效
全文內容: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曾就此著明文,依該解釋之精神, 足徵子與婿兩種身分不容由一人兼具,所以防止親屬關係之混亂也。本案 岳父收養贅婿為養子,除非其招贅之婚姻關係業已不存在,否則,其後之 收養行為,應認為有背於公序良俗,似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