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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函參字第 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岳父收養贅婿為養子,除贅婚關係已不存在,否則有背公序良俗應認為無
效
全文內容: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曾就此著明文,依該解釋之精神,
          足徵子與婿兩種身分不容由一人兼具,所以防止親屬關係之混亂也。本案
          岳父收養贅婿為養子,除非其招贅之婚姻關係業已不存在,否則,其後之
          收養行為,應認為有背於公序良俗,似難有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