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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民字第 41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七三條之規定者,僅得由被收養者或其本生父母
向法院請求撤銷
全文內容:查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七三條之規定,民法雖未設有類似撤銷結婚之
          規定,許一定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
          係之行為,關於撤銷結婚之規定,在違法之收養,依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
          用,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 。惟此項撤
          銷收養之訴,僅得由被收養者,或其本生父母向法院提起,戶政機關不能
          逕行移請法院辦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