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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民字第 49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未登記,仍得對之課徵稅捐
全文內容:按納稅為人民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再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
          收法院判決等取得物權,則因權利之取得確實有據,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
          效力,惟因此等關係取得物權之人如欲處分其物權時,仍應於登記之後為
          之,此徵之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自明。茲准來函所述,係指繼承人
          延不遵辦繼承登記無法制裁,及欠稅移送法院又以原所有權人業已死亡不
          予受理云云,是則繼承人自繼承業已取得財產,納稅又係履行義務而非處
          分財產,雖抗不登記,未始不可命其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如以繼承人
          為課征對象,亦不發生不受理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參照) 。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