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民字第 1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養子與養親之婚生女之婚姻是否有效,應以結婚當時兩人間之關係如何為
斷
全文內容:查收養關係,僅收養者有以他人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並依法作成
          書面後即行成立,本生父母之目的何在似可不問。至養子與養親之婚生女
          之婚姻是否有效,似應以結婚當時兩人間之關係如何為斷,故如結婚之際
          於法無違,則該婚生女縱於事後與養親終止收養關係,其婚姻效力亦不因
          之而受影響。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