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 非軍人結婚必備之要件
全文內容: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 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其結婚不能認為無 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