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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鳳公參字第 72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
非軍人結婚必備之要件
全文內容: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
          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其結婚不能認為無
          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