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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電參字第 36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遺囑成立時依當時當地之法律為有效,發生效力時法律已變更,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全文內容:一  查遺囑之成立,與發生效力,原為兩事,故遺囑如依立遺囑時當地之
          法律,已可認為有效者,縱使在其發生效力時當地所適用之法律已有變更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例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條) ,仍不影響成立在
          前之遺囑之效力。二  該陳○盛於日據時代作成之遺言公證書,依當時適
          用於臺灣之法律,本已合法成立,雖其發生效力已在光復以後,但該項遺
          囑,依前開說明,似仍有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