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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函民字第 4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人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應置監護人,至其人是否失蹤,在所不問
全文內容: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時,應置監護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定有明文。故未成年人之監護,
          具備上述原因為已足,至其人是否失蹤,則在所不問。但如僅為失蹤人財
          產之管理,並可依照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七二八號解
          釋辦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76、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