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臺灣人民間之收養,不以申請登記為生效要件
全文內容:按臺灣省人民在日據時代之身份變更事項,其方或及生效要件,自應依當 時適用之法律定之,但當時在臺灣對此等事項之處理,均係以習慣為依據 ,並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族」,及第五編「相續」之規定 (參照日 本大正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佈,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關於在台灣施行法 律特例文件」第五條) ,故當時台灣人民間之收養,亦皆不以申請登記為 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