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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公參字第 4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臺灣人民間之收養,不以申請登記為生效要件
全文內容:按臺灣省人民在日據時代之身份變更事項,其方或及生效要件,自應依當
          時適用之法律定之,但當時在臺灣對此等事項之處理,均係以習慣為依據
          ,並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族」,及第五編「相續」之規定 (參照日
          本大正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佈,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關於在台灣施行法
          律特例文件」第五條) ,故當時台灣人民間之收養,亦皆不以申請登記為
          生效要件。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