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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公參字第 33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終止收養,於養父母之一方,應共同表示之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
          同意終止之」,是項同意,在養父母之一方,似應共同表示之。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