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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公參字第 9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結
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七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但依該條前段之規定觀之,若該二人為配偶時,自不受此限制。 (二)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如
          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六五條第二項等) ,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
          發生親子關係。 (三)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
          之妻僅發生姻親關係。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