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結 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七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但依該條前段之規定觀之,若該二人為配偶時,自不受此限制。 (二)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如 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六五條第二項等) ,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 發生親子關係。 (三)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 之妻僅發生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