姘夫姘婦既非配偶,其共同收養子女,應受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限制
全文內容: (一) 按有配偶者收養子女不與配偶共同為之,其收養關係在未經法院判 決撤銷前固非當然無效 (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參照) 。 (二) 但來電所述情形,似更須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規定。蓋姘 夫姘婦既非配偶則其共同收養子女自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適 用,而應受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限制也。 附來電摘要: 姘居之婦與其有婦之情夫共同收養之子女,在未經撤銷判決之確定前是否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