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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4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11 月 24 日
要  旨:
姘夫姘婦既非配偶,其共同收養子女,應受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限制
全文內容: (一) 按有配偶者收養子女不與配偶共同為之,其收養關係在未經法院判
                決撤銷前固非當然無效 (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參照) 。
           (二) 但來電所述情形,似更須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規定。蓋姘
                夫姘婦既非配偶則其共同收養子女自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適
                用,而應受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限制也。
          附來電摘要:
          姘居之婦與其有婦之情夫共同收養之子女,在未經撤銷判決之確定前是否
          有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12-313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6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