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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3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贅夫之子女,原從母姓者,如為其父母同意,得改從父姓
全文內容:查贅夫之子女,依法雖以從母姓為原則,但另有約定者仍可從其約定。本
          案黃○修之改從父姓,如為其父母所同意,則其申請改姓,似尚非不能准
          許。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