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為死亡登記後,發現其人並未死亡,應依法為更正之登記
第二則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全文內容:一 查來電所附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聲請人雖可以之為一種證明文
件,但該項裁定與宣告死亡之判決有羈束力者不同,是以戶籍機關於
審查此項案件,仍有斟酌取捨之餘地。
二 為死亡登記後,發現其人並未死亡者,是登記事項有錯誤,應依戶籍
法第三十二條 (現行法第三十六條)為更正登記。
三 意圖重婚而虛報原配偶死亡者,除應戶籍法第五十六條 (現行法第六
十六條) 處罰外,並應視其行為之程度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或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罪,戶籍機關對於聲請配偶死亡登記而情節可疑者
似可將以上法條善為曉喻,使意圖作偽者知所警懼。
四 死亡登記應由何人聲請,戶籍法第四十四條 (現行法第四十九條) 有
明文規定,不合該規定之人而為死亡登記之聲請時,戶籍機關得不予
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