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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第一則
為死亡登記後,發現其人並未死亡,應依法為更正之登記

第二則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全文內容:一  查來電所附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聲請人雖可以之為一種證明文
              件,但該項裁定與宣告死亡之判決有羈束力者不同,是以戶籍機關於
              審查此項案件,仍有斟酌取捨之餘地。
          二  為死亡登記後,發現其人並未死亡者,是登記事項有錯誤,應依戶籍
              法第三十二條 (現行法第三十六條)為更正登記。
          三  意圖重婚而虛報原配偶死亡者,除應戶籍法第五十六條 (現行法第六
              十六條) 處罰外,並應視其行為之程度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或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罪,戶籍機關對於聲請配偶死亡登記而情節可疑者
              似可將以上法條善為曉喻,使意圖作偽者知所警懼。
          四  死亡登記應由何人聲請,戶籍法第四十四條 (現行法第四十九條) 有
              明文規定,不合該規定之人而為死亡登記之聲請時,戶籍機關得不予
              准許。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085、10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