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贅婚約定子女之姓氏者,得以任何方式為之,至普通婚姻之子女,應一 律從其父姓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故贅夫之子女,祇須另有約定,亦未嘗不可從 父姓。而所謂約定,法律既未規定其必備之方式,自不妨以任何方 式為之。 (二) 至普通子女 (即非贅夫之子女)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一律從父 姓,不能依當事人之約定而改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