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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招贅婚約定子女之姓氏者,得以任何方式為之,至普通婚姻之子女,應一
律從其父姓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故贅夫之子女,祇須另有約定,亦未嘗不可從
                父姓。而所謂約定,法律既未規定其必備之方式,自不妨以任何方
                式為之。
           (二) 至普通子女 (即非贅夫之子女)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一律從父
                姓,不能依當事人之約定而改從母姓。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79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6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