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文教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財產並指定該捐贈財產之用途,性質應屬附有負
擔之贈與,現行相關法規雖無禁止規定,惟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之他
律法人,應依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業務範圍運作,如該指定用途逾越章
程所定之範圍時,自為法所不許。又如於捐贈時指明「財產於變動處理時
,原捐贈人得予優先購回」是否適法乙節,應分別情形定之,例如財團法
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的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 貴部 (教
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歸屬任何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本件捐贈人自不得優先購回。但如係財團法人存續中
所為財產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有監督權 (上開監督準則第十五條參照)
,上開優先購回捐贈財產之約定如不違反法令規定者,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按文教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財產並指定該捐贈財產之用途,性質應屬附有負
擔之贈與,現行相關法規雖無禁止規定,惟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之他
律法人,應依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業務範圍運作,如該指定用途逾越章
程所定之範圍時,自為法所不許。又如於捐贈時指明「財產於變動處理時
,原捐贈人得予優先購回」是否適法乙節,應分別情形定之,例如財團法
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的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 貴部 (教
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歸屬任何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本件捐贈人自不得優先購回。但如係財團法人存續中
所為財產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有監督權 (上開監督準則第十五條參照)
,上開優先購回捐贈財產之約定如不違反法令規定者,似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