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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90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釋被繼承人死亡後之喪葬費用,得否先行清償,而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八
十一條規定限制等疑義
全文內容:一  按被繼承人死亡後,已喪失其作為債權債務主體之權利之能力。第三
              人如有為被繼承人支付喪葬費用者,該第三人非可認為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至該項喪葬費用應如何支付,現行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亦無解
              釋判例可資遵循。惟參諸外國立法例 (如奧、瑞、日、韓等國民法規
              定) 及我國多數學者見解,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五十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此項見解似為可採。
          二  至於該項費用之清償時期,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雒規定「遺產管
              理人非於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
              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惟支
              付喪葬費用之人,非為備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如前述,則喪葬費用之
              清償時期,應不受該條規定即須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始得受清償之限制。且鑑於為死者支付喪葬
              費用得隨時自遺產中支出。惟此項費用之支出,應以必要費用為限,
              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
國有財產有關法令解釋彙編 (86年4月版) 第 1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