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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058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失蹤屆滿法定期間經法院宣告死亡之農會會員,於失蹤期間所屬農會申報
參加農保,其申報加保之行為是否有效疑義
主    旨:關於  因失蹤屆滿法定期間經法院宣告死亡之農會會員,於失蹤期間所屬
          農會申報參加農保,其申報加保之行為是否有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八○六一五號函
              。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依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民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
                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所謂
                「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以反證推翻之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
                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例參照) ,且死亡宣告之效力,在於結束失
                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而不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
                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八頁參照) 。次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五條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本案失蹤人於
                失蹤期間,其權利能力依法不受影響。
           (二) 至於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於失蹤期間,該會員是否符合上
                開條例第五條所定之被保險人資格事宜,似屬事實及資格等認定問
                題,宜請內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參酌有關規定,本於職權審酌認
                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7 期 89-9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