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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65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喪失會員資格後,
如欲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加保,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喪失會員資格後,
          如欲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加保,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八日台 81 內社字第八一一四九四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
              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
              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是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為有效之其他法律
              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為: (一) 原來之法律行為無效, (二) 具備其
              他法律行為的要件, (三) 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
              其他法律行為的意思。本件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
              被保險人,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農會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資格投保;於其喪失前述會員資格後,如欲另以非會員之農民身
              分再加入保險者,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從
              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投保,此
              係各以不同之資格、要件訂定保險契約之問題,與上述無效法律行為
              轉換為有效之其他法律行為無關,故無前開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0 期 4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