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司負責人主動提供作罰鍰擔保之個人所有股票,是否成立質權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因處理中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件,就該公司負責人主動
提供作罰鍰擔保之個人所有股票,發生是否成立質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字第八一一二二二九二五號
函。
二 按罰鍰可否以股票設定質權提供擔保,事屬貴管,請 貴部本於職權
依法認定之。茲謹就來函所詢是否成立質權部分說明如下:依民法第
九百零八條規定:「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
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
依背書方法為之。」依此規定,記名股票如已背書並交付股票於質權
人,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至於本件之設質是否得對抗中菲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應視貴部有無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質
權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質權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
於中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而定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四
三三五號判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