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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90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公司負責人主動提供作罰鍰擔保之個人所有股票,是否成立質權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因處理中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件,就該公司負責人主動
          提供作罰鍰擔保之個人所有股票,發生是否成立質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字第八一一二二二九二五號
              函。
          二  按罰鍰可否以股票設定質權提供擔保,事屬貴管,請  貴部本於職權
              依法認定之。茲謹就來函所詢是否成立質權部分說明如下:依民法第
              九百零八條規定:「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
              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
              依背書方法為之。」依此規定,記名股票如已背書並交付股票於質權
              人,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至於本件之設質是否得對抗中菲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應視貴部有無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質
              權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質權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
              於中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而定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四
              三三五號判例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2 期 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