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係有關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所
有權及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規定,故主張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或地上權者,祇須符合民法前項規定之要件,即得依法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或地上權人,不以訴請法院判決確定為要件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係有關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
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規定,故主張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所有
權或地上權者,祇須符合民法前項規定之要件,即得依法 (土地登記規則
第二十八條第七款、第一百十四條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等
規定參照)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地上權人,不以訴請法院判決確定為要件
。是以於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情況下,無須先循司法途徑訴請確認,即得依
法申辦登記。 貴部 (內政部) 以現行規定尚屬妥適,似無修正必要之意
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