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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19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所稱權利變更之日,指契約成立之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訴訟上和
解或調解成立之日或法律事實發生之日。」所謂「調解」,除指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成立之調解外,是否包括依鄉鎮市調解條
例規定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文義不明,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
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依立法意旨衡酌之,如認應包括在內,為期明確,
似宜修正上開規定,以避免爭議。
全文內容: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所稱權利變更之日,指契約成立之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訴訟上和
          解或調解成立之日或法律事實發生之日。」所謂「調解」,除指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成立之調解外,是否包括依鄉鎮市調解條
          例規定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文義不明,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
          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依立法意旨衡酌之,如認應包括在內,為期明確,
          似宜修正上開規定,以避免爭議。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9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