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租用台北市木柵民地,當事人溢領地租連同利息金額,除部分以假扣押訴
訟方式處理外,其餘擬以抵銷地租方式處理乙案
主 旨:奉交議關於教育部函報監察院糾正該部租用台北市木柵民地,當事人溢領
地租連同利息金額,除部分以假扣押訴訟方式處理外,其餘擬以抵銷地租
方式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八十二) 教字第六四三二五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
二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惟
抵銷除法定抵銷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受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
,即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清
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
主張抵銷之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例、民法第三百
一十六條規定參照) 。本件依教育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 (八十
二) 總字第○五九二三號號函說明之處理意見,如經雙方當事人合意
成立抵銷,則與前揭判例意旨同,似可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