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60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租用台北市木柵民地,當事人溢領地租連同利息金額,除部分以假扣押訴
訟方式處理外,其餘擬以抵銷地租方式處理乙案
主    旨:奉交議關於教育部函報監察院糾正該部租用台北市木柵民地,當事人溢領
          地租連同利息金額,除部分以假扣押訴訟方式處理外,其餘擬以抵銷地租
          方式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八十二) 教字第六四三二五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
          二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惟
              抵銷除法定抵銷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受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
              ,即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清
              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
              主張抵銷之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例、民法第三百
              一十六條規定參照) 。本件依教育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 (八十
              二) 總字第○五九二三號號函說明之處理意見,如經雙方當事人合意
              成立抵銷,則與前揭判例意旨同,似可贊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3 期 80-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