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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8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其他
繼承人之同意可否單獨授權終止租約等疑義
主    旨:關於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
          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可否單獨授權終止租約等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一二六○二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
              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公同共有人之同意,無
              論係明示或默示或於行為當時同意,或於事前預示或於事後追認均無
              不可,亦不以文書證明為必要,凡能證明公同共有人已為同意即可 (
              參照最高法院六五年台上字一四一六號判例) 。本件依來文所述,耕
              地出租人死亡,其五位繼承人尚未辦竣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
              單獨授權黃君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提出申請終止租約,依前揭說明,倘若業經其他繼承人全體於事後承
              認即可生效。又其承認之效力,依民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繼承認
              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自當溯
              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1 期 96-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