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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26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抵押權人死亡,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將該債權全額
向全體繼承人提存後,以該提存書作為清償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主    旨: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抵押權人死亡,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將該債權全額
          向全體繼承人提存後,以該提存書作為清償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台 (八十一) 內地字第八一○九六四
              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
              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因提
              存係債之消滅原因之一,故合法之提存,於提存人及債權人間,發生
              債權消滅之效力。本件抵押權人已死亡,而土地所有權人擬將其債權
              全額以全體繼承人為清償對象提存法院,倘若符合民法第三百二十六
              條清償提存之要件,則該管法院提存所出具之清償提存書,自得作為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清償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8 期 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