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代筆遺囑申辦遺產繼承登記時,是否應檢附遺
囑執行人同意文件 (或會同申請) 申請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代筆遺囑申辦遺產繼承登記時,是否應檢附遺
囑執行人同意文件 (或會同申請) 申請登記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一四五七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遺囑之內容固有須予以執行始得實現者,例如遺贈。惟依民法第一
千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
委託他人指定之。」及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
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
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之意旨,並未限
定凡依法定方式成立之遺囑均須有遺囑執行人,僅於有時為公正適
當地執行遺囑,始有指定或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故祇要繼承人
間或受遺贈人對於遺囑之執行無爭議,則遺囑執行人似非執行遺囑
之必要機關。
(二) 又關於遺贈之效力,依我國學者通說,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
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
其他物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
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
四七三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九四頁,陳棋
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四二○頁) ,但不包
括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之情形。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
條第三款規定:「因‥‥‥遺贈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由權利人或
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與上述意旨是否相符?本件受遺贈人應
否檢附遺囑執行人之同意文件或與遺囑執行人會同申請?請 貴部
本於職權就前述意旨,自行審酌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