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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59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一  關於貴部 (內政部) 來函說明二前段所敘:「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在執行上,其所指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究
    應以異議書面文件寄送之郵戳日期在公告期間內為準,或以異議書面
    文件於公告期間內達到地政機關為準?」乙節,按提出異議係屬公法
    上意思表示,其效力之發生,如法無明文規定,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九
    十五條規定,以達到地政機關為準。
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後段所敘:「......土地法同條第二項規定......不
    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通知書應
    載明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乃指自接到通知書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而言,並非指應於十五日內將訴狀繕本送達地政機關。
全文內容:一  關於貴部 (內政部) 來函說明二前段所敘:「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在執行上,其所指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究
              應以異議書面文件寄送之郵戳日期在公告期間內為準,或以異議書面
              文件於公告期間內達到地政機關為準?」乙節,按提出異議係屬公法
              上意思表示,其效力之發生,如法無明文規定,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九
              十五條規定,以達到地政機關為準。
          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後段所敘:「......土地法同條第二項規定......不
              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通知書應
              載明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乃指自接到通知書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而言,並非指應於十五日內將訴狀繕本送達地政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89-8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