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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85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
....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其所
謂「移轉」是否包括因繼承之移轉似無定論,如認為包括因繼承之移轉,
則是否謂原依民法規定具有繼承權之人,因依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不
具山胞身分,即不得繼承山地保留地之所有權,或有繼承權而僅不得辦理
繼承登記,亦不無疑義。因繼承權之有無,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故上開法
條立法原意如何,宜逕洽上開條例主管機關。
全文內容: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
          ....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其所
          謂「移轉」是否包括因繼承之移轉似無定論,如認為包括因繼承之移轉,
          則是否謂原依民法規定具有繼承權之人,因依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不
          具山胞身分,即不得繼承山地保留地之所有權,或有繼承權而僅不得辦理
          繼承登記,亦不無疑義。因繼承權之有無,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故上開法
          條立法原意如何,宜逕洽上開條例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985-9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