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在台無繼承人,但在大陸尚有繼承人,
其在大陸繼承人在有關兩岸人民關係之特別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可
否具領補償費等問題,依 貴部 (內政部) 七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一台
內密洋地字第二一八四號函示意旨,既已明示在大陸之繼承人,須離開匪
區於自由地區居住滿四年,取得自由地區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公民權,並
經查明確非匪幹、匪黨員或為匪工作者,就其所提證明文件 (匪偽所發文
件不予採認) ,嚴加審核,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無誤,經我駐外
單位予以核發身分證明後,始得領取補償費,似仍有其適用。
全文內容:關於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在台無繼承人,但在大陸尚有繼承人,
其在大陸繼承人在有關兩岸人民關係之特別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可
否具領補償費等問題,依 貴部 (內政部) 七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一台
內密洋地字第二一八四號函示意旨,既已明示在大陸之繼承人,須離開匪
區於自由地區居住滿四年,取得自由地區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公民權,並
經查明確非匪幹、匪黨員或為匪工作者,就其所提證明文件 (匪偽所發文
件不予採認) ,嚴加審核,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無誤,經我駐外
單位予以核發身分證明後,始得領取補償費,似仍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