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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13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
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
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
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
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得土地權利之前
,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
登記之訴。本案香港華僑王○恩君如確係善意信賴登記之公信力而購買係
爭土地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司法院解釋,自應受土地法第四十
三條之保護。王君既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有權出
售其土地與第三人林○祥君,從而其申請移轉登記案,地政機關似應予以
受理。至於原真正權利人劉○寅君,雖得於張○本等人未將土地移轉登記
於善意第三人前,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因其已移轉登記於信賴登記之
王○恩君,以致無法提起,則祗得對張某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
全文內容: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
          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
          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
          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
          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得土地權利之前
          ,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
          登記之訴。本案香港華僑王○恩君如確係善意信賴登記之公信力而購買係
          爭土地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司法院解釋,自應受土地法第四十
          三條之保護。王君既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有權出
          售其土地與第三人林○祥君,從而其申請移轉登記案,地政機關似應予以
          受理。至於原真正權利人劉○寅君,雖得於張○本等人未將土地移轉登記
          於善意第三人前,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因其已移轉登記於信賴登記之
          王○恩君,以致無法提起,則祗得對張某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82-8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