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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07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一  查所謂「共有」係一種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為一個所有權之
    內部法律關係,而本件共有物經法院拍賣,關係該拍賣物所有權之外
    部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就法理而言,自己造成權利之移轉。
二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
    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
    ,惟查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目的係在利用課稅手段使土地因自然漲價,
    所產生之地利由社會所共享。因此上開法條雖然規定土地增值稅在移
    轉時徵收,但如土地原所有權人並未變更,似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問題。
三  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法院拍賣之土地,依  貴部 (財政部) 六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八六○號函釋意旨,應免扣繳土地增
    值稅。依此,若由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拍賣之一部分土地,為求課稅
    理論之一貫及符合平均地權條例之立法意旨,就該買回部分,似應免
    扣繳土地增值稅。因此,本案共有人買回自己部分土地之情形,似以
    解為有上開函釋之適用為當。
全文內容:一  查所謂「共有」係一種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為一個所有權之
              內部法律關係,而本件共有物經法院拍賣,關係該拍賣物所有權之外
              部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就法理而言,自己造成權利之移轉。
          二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
              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
              ,惟查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目的係在利用課稅手段使土地因自然漲價,
              所產生之地利由社會所共享。因此上開法條雖然規定土地增值稅在移
              轉時徵收,但如土地原所有權人並未變更,似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問題。
          三  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法院拍賣之土地,依  貴部 (財政部) 六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八六○號函釋意旨,應免扣繳土地增
              值稅。依此,若由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拍賣之一部分土地,為求課稅
              理論之一貫及符合平均地權條例之立法意旨,就該買回部分,似應免
              扣繳土地增值稅。因此,本案共有人買回自己部分土地之情形,似以
              解為有上開函釋之適用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959-9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