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47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本案本部意見認為:對受監護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為監護之少年
福利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其理由如左:
一  按「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定有
    明文,而依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教養之少年
    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其立法意旨在於暫時停止對少年未盡監
    護責任之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移轉該監護權予主管機關 (參照立法
    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九十五期院會紀錄) ,另本部於七十九年十一月
    十四日以法 (79) 律字第一六四○八號函同意貴部意見略以:「少年
    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並依其立法意旨,主管機關等於取
    得監護權時,係單獨行使」,故該主管機關於安置、教養少年期間,
    既居於監護人之地位,依上所述,該主管機關於保護少年期間,自係
    為該少年 (受監護人) 之法定代理人。
二  次查,本法罰則部分,性質均屬行政罰,而本案中「對少年犯告訴乃
    論之罪」之處罰,則屬刑罰範疇,其告訴權之行使,本法既未設有特
    別規定,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該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稱法定代
    理人」,依學者通說見解認為,亦包括「監護人」在內 (蔡墩銘著「
    刑事訴訟法論」第二九二、二九三頁及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
    第三○○頁參照) 。
全文內容:關於本案本部意見認為:對受監護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為監護之少年
          福利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其理由如左:
          一  按「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定有
              明文,而依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教養之少年
              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其立法意旨在於暫時停止對少年未盡監
              護責任之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移轉該監護權予主管機關 (參照立法
              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九十五期院會紀錄) ,另本部於七十九年十一月
              十四日以法 (79) 律字第一六四○八號函同意貴部意見略以:「少年
              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並依其立法意旨,主管機關等於取
              得監護權時,係單獨行使」,故該主管機關於安置、教養少年期間,
              既居於監護人之地位,依上所述,該主管機關於保護少年期間,自係
              為該少年 (受監護人) 之法定代理人。
          二  次查,本法罰則部分,性質均屬行政罰,而本案中「對少年犯告訴乃
              論之罪」之處罰,則屬刑罰範疇,其告訴權之行使,本法既未設有特
              別規定,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該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稱法定代
              理人」,依學者通說見解認為,亦包括「監護人」在內 (蔡墩銘著「
              刑事訴訟法論」第二九二、二九三頁及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
              第三○○頁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15-8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