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來函所附大陸「兗州礦務局」出具之證明 (影本) ,參照本部七十七
年四月二十六日法 (77) 律字第七○三○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
,該項證明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雖出具該項證明之「兗州礦務
局」,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
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變更正吳君婚姻狀況之記載
。
全文內容:本件來函所附大陸「兗州礦務局」出具之證明 (影本) ,參照本部七十七
年四月二十六日法 (77) 律字第七○三○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
,該項證明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雖出具該項證明之「兗州礦務
局」,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
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變更正吳君婚姻狀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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