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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決字第 21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本件來函所附大陸「雲南省祥雲縣公安局禾甸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書 (影
本) ,參照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法 (77) 律字第七○三○號致  貴
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
之「雲南省祥雲縣公安局禾甸派出所」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
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
據以更正其戶籍上配偶姓氏之依據。
全文內容:本件來函所附大陸「雲南省祥雲縣公安局禾甸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書 (影
          本) ,參照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法 (77) 律字第七○三○號致  貴
          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
          之「雲南省祥雲縣公安局禾甸派出所」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
          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
          據以更正其戶籍上配偶姓氏之依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17-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