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7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查來函所附大陸「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
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76) 律字第一三六六六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
「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
,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認定雷
君及其子女之族籍。
全文內容:查來函所附大陸「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
          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76) 律字第一三六六六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
           「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
           」,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認
           定雷君及其子女之族籍。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17、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