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來函所附大陸「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
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76) 律字第一三六六六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
「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
,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認定雷
君及其子女之族籍。
全文內容:查來函所附大陸「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
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76) 律字第一三六六六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
「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
」,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認
定雷君及其子女之族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