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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136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按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
事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
機關依職權判斷之
全文內容:按來函所附上海市普陀區朱家灣街道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影本) ,自
          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參照刑法第十條第三項) 。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事
          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機
          關依職權判斷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16-7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