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
事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
機關依職權判斷之
全文內容:按來函所附上海市普陀區朱家灣街道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影本) ,自
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參照刑法第十條第三項) 。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事
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機
關依職權判斷之。